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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500万补贴生猪生产

2007-8-20 16:37:23              点击次数: 

  本网讯 为扩大可繁母猪群体,促进我省生猪产业平稳发展,省政府确定,拿出1500万元资金补贴母猪生产。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对2006年生猪出栏在35万头以上的60个生猪主产县(市、区)(见附件1)的农户,新购买5头以上可繁二元母猪的,按每头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县(市、区)安排补贴资金25万元。

二、补贴程序

  一是省级公布补贴政策。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在省级有关媒体上公布补贴政策、范围、标准、条件和项目县(市、区)名单等,并在山东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全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名单。享受补贴的可繁二元母猪须从公布的种猪场中选择购买。
  二是农户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或县级畜牧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县级畜牧部门按照农户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户名单。为促进标准化生产,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标准化生猪养殖小区(场)、生猪合作社或协会的养殖农户。
  三是签订购货合同。补贴农户、提供母猪的种猪场、县级畜牧部门共同签订《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见附件3),合同上注明购买可繁母猪的品种、数量、价格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是规范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农户购猪后,将购货合同、发票、种猪合格证,以及所购种猪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县级畜牧部门进行审核。县级畜牧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由县级畜牧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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