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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2007-11-30 14:47:38              点击次数: 

 

 

                      

德州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德牧医字〔200734

 

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近日山东省畜牧畜牧办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管理,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及建档工作,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意义。随着全市“抓千区、带万户、促增收”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建设京津济地区畜产品基地步伐的加快,我市规模饲养的比例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规模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对规范养殖行为提出了客观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搞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及建档工作,是进行畜禽标准化生产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加强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的基础,对于及时掌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生产、技术、效益、疫情、市场信息等情况,搞好养殖管理、落实产品质量跟踪制度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对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搞好备案及建档填表,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向社会公布,并将备案情况进行汇总,于125日前报送市局畜牧站(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这次集中备案工作结束后,新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随建设随备案,并分别于每年610日前和1210日前将备案汇总表上报市局
  
三、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的基本手段。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

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从今年起,市里将养殖档案列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考核验收内容,凡没有档案的的养殖场(小区)一律不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附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畜牧业 档案管理 通知                          

德州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07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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